离婚有一个月的冷静期,是指在这段时间内双方不能办理离婚手续。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,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由本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六个月;还需要延长的,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。”同时,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,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,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。
因此,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,并且无和好可能的,则应当判决离婚,但是在离婚前应给予一个月的冷静期。否则,将会导致离婚后难以复合或者其他更严重的后果。
离婚是否有一个月冷静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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